:“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015年新《广告法》中规定了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广告违禁词。那么是不是说商家们在对外宣传自己的产品的时候就不能拿同行作对比突出自己的优势了呢?非也非也,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都不让宣传自己的优势,那么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所以怎么判断自家的广告是不是属于广告违禁词呢?首先的看看广告法条背后的法理。
在广告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从而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贬低,不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且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广告法对此予以明确禁止。相关广告违禁词在商法通
第一,贬低行为的主体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只有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广告行为,才是广告法的规范对象;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诋毁、贬低等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第二,广告贬低的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泛泛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好,但并未明示或者暗示地指向其他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不认为构成贬低。
第三,行为的方式是通过广告活动,即一般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如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利用户外广告位发布广告等。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播(如面对面的指责)一般不认为是广告。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竞争目的,即通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或者间接达到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直接推销,即宣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优于竞争对手;间接推销,即宣称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问题,使其销量减少,间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益。
第五,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
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比较结果,或者选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宣传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如自己。二是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宣传不客观、不全面、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比较结果。例如,广告主的商品在低温条件下工作效率高,竞争对手的产品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效率高,在广告中比较低温工作结果,笼统宣称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如自己的产品。三是未在广告中作比较,纯粹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打击竞争对手,间接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例如,宣传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污染环境的工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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