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否不续签
1691天前7609
免费法律咨询 【案例】老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一年后,单位与老王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将近年底,老王收到单位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王的要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吗?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呢?
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条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劳动者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权就不在单位了。
另一种理解认为,条款中第(三)种情形后有一句“续订劳动合同的”,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不与老王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终止。
合同起草
合同审核修改
律师函
委托书
薪酬规划体系构建方案
绩效管理体系构建方案
房屋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
加盟合同
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合作性股权赠与方案
公司设立基本股权架构方案
持股平台设立方案
股权代持方案
定向股权激励方案
基本股权赠与方案
公司全员持股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融资前股权梳理方案
公司天使轮股权融资方案
基本股权转让方案
合作性股权转让方案
股权转让+代持方案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保密协议
培训协议
实习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仲裁申请书
员工手册
劳动人事通知书
债权债务解决方案
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还款计划书
催款函
房产抵押合同
起诉状
答辩状
上诉状
再审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履约催告函
保管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仓储合同
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