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8年5月开始杀第一个人,到2002年2月,高承勇充满血腥的手上共有十一条人命。
这样一个杀人犯,人人得而诛之,千刀万剐都不为过。可是冷静下来,却又发现了问题:1988年-2002年,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是其中部分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高承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部分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刑法第88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只要立案了,不受时效限制。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第87条第四项,即便有过了追诉时效,经最高检察院批准,仍然可以追诉。
真凶的落网,也许并不能从财产上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什么补偿,但足以让那些家属们给九泉之下静待多年的年轻芳魂们带去一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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