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劳动者维权意识仍然存在很多误区,遇到一些不了解但是又质疑的问题,采取的往往是忍气吞声,以为用人单位会处理好,这是一种严重的维权意识偏差的表现。那么劳动者在劳动维权的时候,应该要怎么做呢,要注意哪些误区:
现在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用人单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我们在举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之前往往犹豫不 决,这是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调查, 我们往往对劳动维权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认识,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我们往往放弃了劳动维权行动,使黑心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得不 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为了消除大家的种种错误的顾虑,更加有效地维权,笔者把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思考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 误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
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法作为我们的保护神,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 置, 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 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就用人单位如下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我们也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自己的上班和加班时间,即我们没有收集和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的义务;
(二)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张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年限是多长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上述任何事实,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驳倒我们的主张,具体来讲就是:
(一)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工资表来反驳.
(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加班时间,或者认为我们的实际加班时间比我们主张的要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来反驳,所谓”合法有效的考 勤记录”是指得到我们确认的电脑考勤记录或者有该用人单位盖章和我们签名的工卡,所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减少甚至删除了我们的加班时间的电脑考勤记录和没 有我们签名的工卡,我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完全可以否认.
(三)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工作年限,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入职申请表.
(四)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罚款事实,但是否认乱罚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相应的罚款方面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合法的该规章制度 已经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布.并且证明罚款数额没有超过我们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罚款后该月我们的工 资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证明该我们确实存在应该罚款的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
二. 误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自己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于强者地位, 如果我们不听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我们,所以,导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剥削不敢反抗,例如,在我们已经身心相当疲惫的情况,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等.
那么,实际上是怎样的呢?我要说的是,情况远没有我们自己想象的那样糟糕.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如下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撤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者向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我们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