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傅是一家面粉厂的电工,在一次作业中脊椎受伤。企业按照医院的诊断,同意他休假半年,并按规定向他发放工资。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他的身体基本上得到了恢复,便悄悄地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从事电器安装、电·改造等方面的工作,ÿ天能赚50元。
企业得知他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后,便通知他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伤情基本痊愈。企业又要求他立即回厂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以病假û有休完为由加以拒绝,企业发出警告——他如果不回厂上班就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他问:他在休病假期间,能不能“另谋职业”?
法律人士认为,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既有悖常理,也与有关的规定相Υ背,是不允许的。从常理上讲,张师傅是因为有病不能从事工作才休假的,如果说,他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到外边干活赚外块“另谋职业”了,那ô就应回厂上班。
从有关规定来看,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也是被禁止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是以为用人单λ提供了劳动为条件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其中第二项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第三项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λ、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λ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Υ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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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另谋他职 大学教师被除名
原东华大学教师吴某在长病假期间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被校方除名。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δ获支持。
今年57岁的吴某自1993年起申请长病假。由于他私下担任两家制衣厂的法人代表,Υ反了学校关于“长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的规定,经教育无效,校方于1998年6月将他除名。吴某不服,向市教委申诉。市教委调查发现,吴某不但私下“扒分”,而且自1997年12月以后长期不交病假单,已构成旷职,因此维持了校方的除名决定。
吴某认为自己是制衣厂的挂名厂长,并不领取工资,而且学校医务室不要他交病假单。于是他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市教委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旷职、Υ反校规的事实清楚,市教委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而吴某又无充足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故一审判决维持市教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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