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误区
误区一:“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
早已被劳动法规取消的“临时工”现象,还在不少用人单位中存在。实际上,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二: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到10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误区三: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劳动合同解除师再退给他。用人单位举动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
误区四: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
王女士和几个同事最近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却因为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而感到困惑。其实,王女士自己也走进了误区。王女士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再与企业续签合同,属于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企业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职工和企业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失,而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由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和结束。职工或企业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订合同的话,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商法通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否合法,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就职工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提示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支付有标准
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赵先生被人事部门通知,公司准备与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问: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