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规章制度经过了上述的民主程序但未获通过,是不是就不能作为企业管理、奖惩劳动者的依据?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应当进行的流程:
人力资源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一般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b.企业应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签到表、参加者签字的会议记录、讨论稿征求意见表等)。
那么这个时候企业可能会有疑问,如果规章制度经过了上述的民主程序但未获通过,是不是就不能作为企业管理、奖惩劳动者的依据?这边需要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虽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未获通过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用人单位管理、惩罚劳动者的依据。
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8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另外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可见,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合法、内容亦未显失公平,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公告,也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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