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企业将“午餐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一个月累计病事假超过六十分钟”等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以此为依据惩罚劳动者。像如此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肯定是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
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内容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有的企业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规定“本公司的员工不准谈恋爱、不准结婚”、“不准上班期间上厕所”,显然这些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的规章制度不但不能约束员工,员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也就是不需要向企业提前预告,只要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就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违法,企业还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
合理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需要合法,还需合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在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力求合理。成功的老板经营核心永远是怎么聘人、育人、用人和留人。合法、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人才的抢夺,有利于稳定员工、留住人才。
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不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何谓“严重违反”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企业根据法律的内在精神实质,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以及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需要承担的生产责任等客观情况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予以具体细化。
比如个别企业将“午餐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一个月累计病事假超过六十分钟”等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以此为依据惩罚劳动者。
像如此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肯定是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企业若以此为据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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