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网上购物模式的异常火爆,快递行业呈现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以青浦区为例,近两年注册并实际从事快递物流业务的企业明显增多。该类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数量多,一线投递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调动或岗位调整频繁,易生摩擦继而引发劳动争议。其中一类常见纠纷为合同解除不规范所致,也暴露出快递行业的管理短板和制度漏洞。免费法律咨询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该事先将解除事宜和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事先通知,却在事后补充工会对于合同解除的答复函,应当属于合同解除条件不合规定,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链接】安徽人李某2003年来沪打工,后应聘到某快递公司担任分部经理,但双方未签合同。2008年12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其间,公司打算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他自动离职,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几天后,公司员工孙某等3人再次约谈李某,出具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当李某要求拿出证据时,3人没说出李某有哪些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提及李某存在旷工行为,这样写是公司开除员工的需要。李某拒绝签收。
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程序,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万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同解除当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2011年奖金及高温费等费用。
庭审中,公司表示,李某无故旷工未说明原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所以解除程序合法且明确表示没有工会。法庭认为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便要求公司尽快予以核实。
不久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工会对李某劳动合同解除的答复函。表示因最终解除手续操作另有其人,询问工会后才得知有答复函。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可到第二次庭审,公司表示工会的答复函是开始没有找到。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事先通知工会的争议,被告在庭审中先是表明公司没有工会,后提交的工会答复函的来源说法和原告同被告员工谈话录音中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况不符,前后矛盾,法院对于被告有关事先通知工会的主张不予采信,工会答复函是第一次庭审后形成的证据材料。从合同解除当天的录音资料来看,未反映出原告旷工,且合同解除当天原告在被告处,均与被告所述原告旷工情况相矛盾。综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万余元及高温费、未休年假工资差8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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