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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邮电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邮电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邮电职工,适用本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邮电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邮电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邮电企业及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和通信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邮电企业对上岗人员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岗位责任(聘任)书。
岗位责任(聘任)书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的职责、任务;
(二)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及违反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岗位责任(聘任)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或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合同有明确具体的起止日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合同期终止条件的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职工和邮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在邮电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邮电企业安置的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邮电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乡邮员、驻段线务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应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对于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对新招收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新招收实行学徒制的职工,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分配到邮电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劳动合同书由邮电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盖章,并规定合同生效日期,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字之日即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日24小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邮电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
对于变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原劳动合同中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邮电企业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企业在招用职工时,应当要求职工出示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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