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满前,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有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十一)用人单位因生产严重困难而裁员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十三)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拒绝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给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何种程序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如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是否有权提出修改?如何修改和完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用人单位如何公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8、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收取财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何处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1、用人单位应在多少天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有两种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其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途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附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2: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即生效。
17、《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多少次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9、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0、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1、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期限?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3、试用期内,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附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2: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5、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
(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
26、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7、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保密条款。
2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约保密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9、《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有否最高数额限制?
答:没有。由双方自由约定。
30、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1、《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有否限制?
答: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