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一日就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免费法律咨询
某外商在北京投资开办了一个软件公司,引进了一批先进的外国设备,其中有两台专门用来制作动画的电脑。软件公司开业后,招聘了两名电脑动画设计师李某、祁某,并与该二人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工作岗位为电脑动画设计师,月薪为8000元。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总经理给二人各自分配了一台电脑。二人坐在电脑桌前正要开始工作,祁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电脑,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对外国的设备出口商非常不满,一气之下,将这台坏电脑向设备出口商退了货。当天下午4:00,总经理对祁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制作动画的电脑了,因此,你跟李某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够用了。因为分给你的那台电脑是怀的,已经退给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让你走,而留用李某了。”具体到本案,由于软件公司从国外购置了两台制作动画的电脑,因此招用了两名动画设计人员,没想到其中一台电脑是坏的,退给了出口商。这样一来,公司只剩下一台电脑,只需一名动画设计人员就够用了。公司决定留用李某后,不能再让祁某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从事电脑动画设计工作了。其后,公司提出可以给祁某另行安排工作,但遭到了祁某的拒绝,这说明双方经过协商没能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根据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软件公司可以与祁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虽然祁某只在软件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公司与祁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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