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625天前4785
职工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免费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职工不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而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用户实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官网首页免费法律咨询栏目入口、微信公众号“商法通法律顾问”等渠道,进行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