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张女士于2012年1月到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后来张女士以在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并未在该医院就职工作。毕业生求职成功未按时到岗,求职成功却不到岗,能要回就业保证金吗?
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合法依据。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该院每年都会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张女士系该院拟于2012年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约定张女士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岗工作。
医院方表示,张女士原籍为河北省,在签订协议后,医院已经报送主管总局审核给予了进京指标,但其未依约到该院工作,占用了毕业生进京指标,给医院造成了损失。
法院认定该《承诺书》系张女士本人所签署。
商法通律师认为, 该《承诺书》虽无被告方的签字盖章,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应遵守自己的承诺书,而该《承诺书》的条款为双方约定的内容,故承诺书中的保证金实为违约金性质。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