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杨木模板21600张,共计货款928800元,a公司支付了350000元,尚欠578800元,a公司向b公司承诺在2013年9月3日前付清。但a公司一直未付,b公司催讨无果,准备起诉,在查询工商登记时才发现a公司已于2014年5月23日被注销。公司破产还需要还钱吗?
判决被告沈某、潘某、蔡某赔偿b公司贷款损失578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8829元。
b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以a公司注销前成立的清算组成员沈某、潘某、蔡某三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三被告沈某、潘某、蔡某作为a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也未在省内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就注销a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原告b公司未能依法申报,债权无法清偿,为此,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法通律师认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
第190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