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是否就能赖账?
1409天前5208
案件摘要
房某(原告,A方)与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A方为B公司加工、配送汽车漆。截至2013年1月18日,B公司尚欠A方加工费4174元(双方未签订合同)。此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往来。A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A方加工费4174元,并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历经两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不签合同是否就能赖账?
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
判决B公司支付A方加工费4174元。
二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诉过程
A方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送货单
B方在一审中既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还款义务。B方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A方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名人员并非B公司员工,该送货单据并不能证明B公司与A方间存在业务往来及欠A方4174元加工费,A据此主张B公司给付加工费4174元,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定分析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相关程序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方为B公司加工、配送汽车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A方按约供货后,B公司应当及时付清加工费。现B公司尚欠A方加工费4174元,B公司应予支付。B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A方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是否应给付A方4174元加工费。二审法院认为:A方提供一组送货单,证明B公司尚欠其4174元加工费用,B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A方主张B公司给付4174元加工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在上诉状中称案涉送货单并非其员工所签,其不欠A方任何费用,与其自认内容相矛盾,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判定分析与评述
商法通律师认为:本案从案情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纠纷,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虽未签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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