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而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1467天前8328
因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而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元免费法律咨询
案情摘要
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因C公司制造销售A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饮水机、B公司销售该饮水机而引起纠纷,A公司将B公司及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C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啊经济损失3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200元,并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A公司享有专利权(专利号为XXXXXX)的净水机产品;
二、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千二百元;
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A公司享有专利权(专利号为XXXXXX)的净水机产品;
四、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辩诉过程
原告A公司当庭提供了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XXXX号《公证书》及产品实物、深圳XX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2008)深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及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深圳XX公司提交的2004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液压与气压传动》一书、2007年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水处理构筑物设计与计算》一书、《净水技术》杂志1995年第4期和1996年第3期、一张1997年8月19日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申请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的三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B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的,其销售的产品的来源合法且其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已经停止了销售,并提交了汇款凭证及发货单等证据材料。
被告C公司辩称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不具有专利性,认为其公司制造、销售的净水机产品使用的是已有公知技术,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的专利权目前处于无效审查之中,本案应中止审理。
综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产品的专利权是否已处于无效之中。
判定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公司享有的名称为“XXXX”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XXXX)现仍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C公司制造、销售,B公司销售的涉案两种型号的“XXX”牌净水机产品的水处理介质的处理单元部分与原告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属于原告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A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被告B公司虽然销售了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的产品,但B公司能够提供其进货的合法来源,且C公司也认可B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其制造、销售的,故B公司可以依法免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评论
商法通律师认为:此案从案情上来看是属于专利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产品的专利权是否处于失效之中。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确认了A公司产品的专利权仍合法有效,B、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享有的专利权,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合法保护管理自身专利产品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专利。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 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