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团购方式销售与已注册商标相同产品而被判赔偿
1468天前3890
因销售假冒商标产品而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三千九百四十一元。免费法律咨询
案情摘要
A公司与B公司因B公司在其经营的聚秀网上以团购的方式销售具有与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引起纠纷。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7399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394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在聚秀网(网址:www.jvxiu.com)相关页面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B公司负担);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三千九百四十一元;
四、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辩诉过程
A公司当庭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九阳豆浆机、公证费发票等。
B公司当庭辩称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浙江的供货商提供,其并不知道该产品系假冒产品,而且其仅收取了销售金额15%的利润。在收到法院诉讼通知后,其也于2013年9月将涉案产品进行了下线处理。
综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具有销售假冒产品的故意。
判定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作为涉案第XX号英文商标、第XX号商标、第XX号及英文商标和第XXX号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涉案豆浆机包装盒及豆浆机本身分别显示有第XX号商标标识,其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消费者推介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也并没有标示有涉案侵权商品的其他提供方,之后也未能就此举证,因此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B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尤其涉案团购活动参与人数众多,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故B公司对其涉案侵权行为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评论
商法通律师认为:此案从案情上来看是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故意销售假冒A公司商标的产品,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书,确认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B公司对其产品供货来源的调查不足或是不善,销售了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已方造成损失,因此,在公司发展经营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对供货渠道和供货公司的审查,销售正规合法的产品。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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